常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

常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新北区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411民初4596号
原告常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立,***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经审理查明,因货款支付问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电梯保养费、配件费共计6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2、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工程合同书》,并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的电梯保养费、配件费77650元,以上合计13765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常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和被告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协商,同意解除签订于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电梯维保工程合同书》。
二、原告常州市华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优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欠款纠纷,双方同意按照总金额120000元进行结算,该款由被告在2017年10月15日之前向原告支付60000元,在2017年12月15日之前将剩余的60000元全部支付完毕,如被告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的,则原告可按照总金额150000元、扣除被告已付款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案件受理费3053元,减半收取1526.5元,由被告承担,于2017年12月15日之前向原告一并支付完毕。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