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晶科技有限公司

代士强与重庆黑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22193号
原告:代士强,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县。
被告:重庆黑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路9号22层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73379924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代士强与被告重庆黑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代士强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士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士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代士强负担。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余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