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民初16547号
原告:李某1,男,199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娜,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陶丽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1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李某1已预交),由李某1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燕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