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502号 申请人:***,男,1961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天鹤六村20幢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4744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44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4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