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终30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富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兴泰公路东侧疏港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天鹤六村20幢0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兴化市富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天人合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化市富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兴化市富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兴化市富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690元减半收取29845元,由上诉人兴化市富民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