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执55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56号大唐科技大夏A座第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89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39882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的(2022)鲁1102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审计费308560.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61元。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线上和线下查控。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3069.28元,已转为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一宗,均存在大额银行抵押和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欠款78212.14元,本院线上已对该银行账户进行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102执55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