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照苏宁影城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1225号 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56号大唐科技大厦A座第14、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8988964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苏宁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中路与正阳路交汇处苏宁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8CNL8N。 法定代表人:谢娟,总经理。 被告:苏宁院线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里118号楼13层1301内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NR58H。 法定代表人:谢娟,总经理。 原告江苏海外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苏宁影城有限公司、苏宁院线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 本院认为,苏宁院线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系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