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保705号
申请人:江苏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华泰首席国际大厦)-408。
法定代表人:华广美。
被申请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运光路西、G310北。
法定代表人:席克忠。
申请人江苏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70万元或等值资产依法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对此提供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洁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