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沃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海沃绿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执4625号
申请执行人苏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华泰首席国际大厦)A-408/409。
法定代表人华广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文新,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2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告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向本院提供线索:无法提供。
2、2018年11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9日前到庭谈话、交款,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亦未能履行义务、申报财产。
3、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本院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有多个账户,本院采取冻结措施,因账户余额较小,暂未进一步采取强制措施。
4、2018年12月,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5、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为苏C×××××、苏C×××××、苏C×××××的车辆,因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6、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信息。
7、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证券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信息。
8、2018年12月、2019年2月、2019年4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账户信息。
9、2018年12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2019年4月,因被执行人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赵文新司法拘留15日,因未落实到赵文新下落,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11、因被执行人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徐州天久重工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
12、2019年4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程序终结等情况通过邮寄终本告知书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7114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共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苏0312民初1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祁凤芹
审判员  张 惠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