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彦士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0087号
原告彦士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市金山区水利管理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2021年8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彦士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 哲
法官助理  韦玲玲 书 记 员  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