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9133号
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287号。
法定代表人:顾治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平武路38号二楼125室。
法定代表人:高国沧,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关联案件尚未审结并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宇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梦远
书 记 员 成栩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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