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8917号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冒爱群,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晴雨,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治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世恒,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电气科城(英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凡,董事长。
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电气科城(英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来忠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葛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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