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14号 申请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2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22日,注册于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0782334G,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经济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土方工程,资管理及咨询;建材(销售)(均限分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经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2021)沪0116民初5046号调解书确认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合计人民币15,034,537.50元。因被申请人未履行调解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为(2021)沪0116执4230号执行案件,经法院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现提起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破产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可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七条 ……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