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14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2022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上海市XX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公司尚具重整价值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破产重整申请书中,对重整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初步重整方案。 本院认为:破产重整程序系再建性的债务清偿程序,它能赋予债务人自我拯救、重新开始的机会,避免因企业破产而造成的职工失业及企业间连锁反应,减少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债务人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整申请主体适格;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符合破产重整启动的前提条件。结合重整可行性方案等,可以给予债务人重整的机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3年1月30日起对债务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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