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14号之三
申请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上海市XX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段和***事务所担任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被其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为履行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管理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管理人申请解除对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财产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