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执94号
申请人执行人:金牛区***钢铁贸易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凤路。
被执行人: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盛华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刑初字第37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金牛区***钢铁贸易部申请执行四川东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803421.5元及利息,执行费504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乐潮蓉
审判长 刘建华
审判员 阳宇航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祝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