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6民终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牛区***钢铁商贸部,住所成都市金牛区金丰路**量力钢材物流中心营业******。
经营者:岳晓荣,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园区石滨路**。
法定代表人:沈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果,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人。
上诉人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牛区***钢铁贸易部、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72元,减半收取7836元,由上诉人四川东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 军
审判员 谭 昀
审判员 罗乔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