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630号
申请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4448853216。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养虎巷3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5629650。
法定代表人:管某。
被申请人: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姚家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88312079X。
法定代表人:翟某。
申请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2192.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盛新能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2192.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丽娟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人民陪审员  徐卫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包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