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执3716号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62921.66元,利息8407元(以262921.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0年8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393元,诉讼费4505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062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82288.6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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