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5665号
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易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哲,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合规部副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雨琳,女,199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公司法律合规部员工。
被告:嬴伏清洁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灵岩南路728号13幢。
法定代表人:邵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嬴伏清洁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由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丁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余 航
书 记 员 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