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382号之一
原告:***,女,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铖,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北京市中闻(南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易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卫军,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煜,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陆杨林,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陆杨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09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0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战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晓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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