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128号
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吴家园西街2号。
法定代表人:雍晓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向东,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易凡,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362元,由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治彦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