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浏阳市聚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7005号之一
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易凡,总经理。
被告:浏阳市聚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市委二楼商务合作局内。
法定代表人:龚川。
被告:晗伏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34号6号楼二层(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郭朝阳。
被告:晶能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朝阳。
被告:孚尧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吴亚伦。
第三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杨树浦路1062号1705室。
法定代表人:吴亚伦。
本院受理原告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浏阳市聚智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晗伏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晶能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孚尧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孚尧电力工程设计(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何 桂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万   安
书 记 员 万安(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