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84民初4498号
原告:***。
被告:江苏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港汇商业中心A—15号。
原告***诉被告江苏智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