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149号
申请人: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46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然、王灿(实习),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层1402-34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金额人民币5259847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52598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