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9530号
原告: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46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然、王灿(实习),重庆坤源衡泰(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机场路9号太升国际A2栋14层1402-34号。
法定代表人:孙洪,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前、袁仲錡,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A栋2单元17层3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军、柯小雪,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双龙航空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2021年5月18日,原告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09元,由原告贵州万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孝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