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民初7025号
申请人: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郑新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红,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花园坝*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艾磊,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通辽市联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双河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487664.29元,予以冻结。担保人郑新坤用其所有的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茂·水岸国际小区二期A区X室,建筑面积245.10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号为蒙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号及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茂·水岸国际小区二期A区X室,建筑面积261.28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号为蒙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蓥双河支行,账户XXXX内的存款487664.29元,予以冻结。
二、对担保人郑新坤用其所有的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茂·水岸国际小区二期A区X室,建筑面积245.10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号为蒙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号及位于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永茂·水岸国际小区二期A区X室,建筑面积261.28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号为蒙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号予以查封。
对上述一、二款项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少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纪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