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324民初51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月9日生,住贵州省晴隆县。
被告: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花园坝B幢1层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309307983P。
法定代表人:艾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晴隆县东观街道东北社区北环路抗战广场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4MAAK5XG7XL。
负责人:李果,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晴隆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桑陶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