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5808号
原告:***,男,汉族,电工,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永嘎,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通辽市富力尚悦居现场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深圳市龙岗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
法定代表人:艾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超美,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宏哲,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区,现住通辽市××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