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681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花园坝B幢1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艾磊。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81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3,408.1元及其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春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