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02民初510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告:扬州华旭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运河西路116号曲江商品城。
被告:**,男,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扬州华旭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限期交纳诉讼费后,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76元,退还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