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旭装饰有限公司

扬州华旭装饰有限公司与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287号之一
申请人:王焕银,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116号曲江商品城F-1117。
法定代表人:钱新。
被申请人:扬州曲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严锦勇。
被申请人: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申请人: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根勇。
被申请人:钱新,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人王焕银与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扬州曲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2020)苏1002民初42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扬州曲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理过程中,本案申请人王焕银与扬州**装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对扬州曲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的起诉。现申请人王焕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扬州曲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扬州曲壹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段荣玉
书 记 员  冯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