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华旭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02执20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钱新。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002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陈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扬州**装饰有限公司隔层楼板浇筑费用20000元,扬州**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前述款项后十日内给付**。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陈龙并未按该判决给付扬州**装饰有限公司隔层楼板浇筑费用20000元。
本院认为,依据生效判决,扬州**装饰有限公司应在收到陈龙给付的20000元隔层楼板浇筑费用后,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000元的给付义务。现陈龙并未履行给付扬州**装饰有限公司隔层楼板浇筑费用20000元的义务,故扬州**装饰有限公司对**的履行义务条件尚未成立,**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丁兆留
审判员  伞波仁
审判员  张育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