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民初4287号
申请人:王焕银,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曲江商品城F-1117。
法定代表人:钱新。
被申请人:扬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严锦勇。
被申请人: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军。
被申请人: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v>
法定代表人:周根勇。
被申请人:钱新,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人王焕银与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扬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3万元依法进行冻结。申请人对此提供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装饰有限公司、扬州**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扬州君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扬州君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钱新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沈 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飞剑
书 记 员 范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