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81民初8426号之一
原告:溧阳市溧城****瓷砖店,经营场所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精品建材城新建一期北区二楼128、130、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NT7WA29。
经营者:***,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光绪,溧阳市埭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天之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育才南路17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1374967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溧阳市溧城****瓷砖店诉被告江苏天之恒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溧阳市溧城****瓷砖店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溧阳市溧城****瓷砖店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天之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溧阳市溧城****瓷砖店撤回对被告江苏天之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溧阳市溧城****瓷砖店负担。
审判长李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鲍继方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晔
书记员顾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