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804执68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
被执行人: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组织机构代码18012580-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9月21日每月2000元的工伤治疗费,合计2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26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饶锋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凌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