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某某、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0804执977号
***、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24日作出的(2009)掇民一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事项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工伤治疗费合计24000元(2000元/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26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