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271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淑琴。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简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陈淑琴、***、***、***、简华、**、荆门市***天酒店有限公司、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8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涉案资产均依法予以了处置,且对涉案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淑琴、***、简华、**、荆门市***天酒店有限公司、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已执行完毕,其余被执行人已部分执行,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鄂08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查控的财产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行员 张俊林
书记员 蒋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