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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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802执1271号之十一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陈淑琴。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简华。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荆门市***天酒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

***、***、***、***、***、**、***、***、***、***、**、陈淑琴、***、***、***、简华、**、荆门市***天酒店有限公司、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8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对公安机关移交的涉案资产均依法予以了处置,且对涉案被执行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经执行,被执行人**、***、***、***、陈淑琴、***、简华、**、荆门市***天酒店有限公司、荆门利盛石化工贸有限公司的执行款已执行完毕,其余被执行人已部分执行,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鄂08刑终7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查控的财产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廖心峰

审判员 余 雄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执行员 张俊林

书记员 蒋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