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3执157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航路二环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58727345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院(2021)黔0423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780382.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7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020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2022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贵州聚安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423执1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封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