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03民初889号之一
申请人:***,男,生于1987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1年9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女,生于1990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申请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D幢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官盛新区。
法定代表人:***。
***诉***、***、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260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广安分行的基本账户10×××21进行冻结,对被申请人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预售证号2016房预售证第001号)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保单号021951162800040200000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房屋(预售证号2016房预售证第001号)价值已超过申请人保全金额,该财产能够保障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广安分行的账户(账号为10×××2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欧国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