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龚建平、*袁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3民初889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1603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页最后一行“本案受理费27,800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7,520元”。

审 判 长  王中军

人民陪审员  吴翠兰

人民陪审员  欧国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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