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03民初889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对原告***与被告***、***、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1603民初889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三页最后一行“本案受理费27,800元”补正为“本案受理费27,520元”。
审 判 长 王中军
人民陪审员 吴翠兰
人民陪审员 欧国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