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一段东城国际**成都银行**。

法定代表人:龚建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274309.9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产在本院(2019)川1602执2035号案件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予以分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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