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2执17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一段东城国际**成都银行**。
法定代表人:龚建平,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申请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1274309.98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房产在本院(2019)川1602执2035号案件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予以分配。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以及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熊昌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