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D幢2-2号。
法定代表人:文莉,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
本院在执行***与龚建平、李袁娇、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融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异议人提出异议账户的查封,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经本院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乾波
审判员 颜 飞
审判员 游小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何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