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4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红星西路D幢2-2,现办公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朝阳大道一段东城国际25号成都银行3楼。

法定代表人:龚建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和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6民终52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理由与其二审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针对其上诉理由,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追偿权纠纷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2.本案实际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是***还是和胜公司,案涉税款及开支应由谁负担;3.2018年10月3日公司接管工地之后的开支由谁负担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详细的阐述,并据此作出对***的上诉理由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认同,不再赘述。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其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文

审判员 傅赟华

审判员 殷亚男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