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迟曰凯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2020)鲁0611民初1996号

烟台恒一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院已接到你诉迟曰凯,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状,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在开庭前向本院第七审判庭递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须递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当事人是公民的,由个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附:1、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一份(当事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

2、空白授权委托书一份。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