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民初3726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3723046R。
法定代表人:陈晓琳。
原告:王二伟,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姜同旭,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陈文波,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
被告: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柳行镇时金河村686号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晓琳。
原告王二伟与被告姜同旭、陈文波、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王二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二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二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元,由王二伟负担。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