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91财保561号
申请人:***,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申请人:***,男,199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文波,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山路2号,实际经营地:烟台市蓬莱区大柳行镇时金河村686号山东丰基包装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33723046R。
法定代表人:陈晓琳,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申请人加工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开封路阳某对面场地价值90万元的石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上述保全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加工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季家街道办事处开封路阳山对面场地价值90万元的石料。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孟广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岩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