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执保249号 申请人: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