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执保249号
申请人: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星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云岱,董事长。
申请人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山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