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民辖终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润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秀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朱秀兰,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上诉人江苏润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秀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民初130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润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江苏润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润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金明
审 判 员 郭 洪
审 判 员 刘祖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新建
书 记 员 李永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