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康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康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康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工商、证券等相关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等相关财产信息。
4、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长春瀚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家强